江蘇股東資格確認經濟糾紛律師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24-12-15

    律師立即協(xié)助原告采取刑事報案措施,要求公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同時請求法院對相關責任人啟動民事賠償追究責任。案情結果1、在吳劍勇律師的協(xié)助下,原告依法向寶山區(qū)公安分局進行刑事報案,公安依法啟動了刑事立案偵查程序,發(fā)現(xiàn)是被告公司的股東為了個人利益,人員將司法查封貨物私自轉移,并將貨物變賣,公安立即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了抓捕、拘留刑事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依據刑法規(guī)定,應承擔《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及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2、,策劃、實施轉移司法查封財產的被告及其股東、主要責任人員迫于法律的壓力,主動向青浦區(qū)法院執(zhí)行庭要求支付執(zhí)行款,在法院執(zhí)行法官的協(xié)調下依法為原告追回全部欠款及經濟損失。中華刑法規(guī)定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吳劍勇律師,經濟律師事務代理的領航者。江蘇股東資格確認經濟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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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證明陳x將系爭200,000元款項支付給唐xx后,在合理期限內唐xx未將該筆款項轉付給第三方,唐xx即為該筆錢款的實際借款人。4、深圳市南山區(qū)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裁定書顯示2015年龍谷公司被法院財產保全凍結500,000元,直至2018年該案因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被裁定終結,以證明龍谷公司不具備支付股息的經濟條件。5、龍谷公司的公司章程復印件,以證明龍谷公司有6位股東,分配利潤須經股東會決議。6、陳x與石潤琴、王罡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打印件及王罡出具的書面證人證言及其身份證復印件,以證明石潤琴與王罡作為龍谷公司的股東均表示從未收到過龍谷公司的股息或分紅。7、證人馬永杰當庭所作證人證言,以證明2015年3月唐xx曾向陳x提出借款。經質證,唐xx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該證據說明陳x可能與他人存在借款事實,與唐xx無關,也無法證明唐xx與陳x就本案系爭的200,000元達成了借款合意。對證據2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唐xx已刪除相關聊天記錄,現(xiàn)無法確認該聊天記錄是否經過刪改,且無法證明聊天記錄所涉“20萬元”即為本案系爭200,000元。對證據3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唐xx未將系爭200,000元轉賬交付至第三人是因該200,000元并非借款。經濟糾紛律師顧問面對經濟糾紛,選擇吳劍勇律師,就是選擇專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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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接受原告的委托之后,詳細了解了雙方的交易過程、流程,審查原告所掌握的全部法律文件,其中一份付款承諾書上除了有公司蓋章之外,還有法定人的簽字,再結合付款承諾書上表述的內容,吳律師認為法定人的簽字不是法定人的履職行為,同時也構成民法典中的債務加入,除了可以向公司主張貨款之外,還可以同時向法定人依據債務加入的規(guī)定追究法定人承擔共同付款的法律責任。如果能夠成功將法定人列為共同被告,又爭取到法院裁判法定人共同承擔付款責任,則對原告的債權回收、債權保障得到進一步的提升。但是依據《公司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定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也就是說法定人簽字的履職行為由公司單獨承擔法律責任。本案當中,付款承諾書上有公司蓋章,也有張某個人的簽字,哪么張某簽字的行為是正常的履職行為,還是構成債務加入的個人行為是本案法律分析的重點,也是法院裁判重要依據與要點。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認為,張某雖然是公司的法定人身份,但張某在本案當中具體行為,以及在付款承諾書上簽字的行為,以及付款承諾書上內容的表述方法方式,張某簽字即是正常的履職行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2015年3月5日,陳x轉賬給唐xx50,000元,同年3月6日,陳x轉賬給唐xx150,000元。2015年4月1日,唐xx轉賬給陳x1,535元。2015年4月3日,陳x轉賬給唐xx60,000元、200,000元。2015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3月、5月、7月(付兩筆2,000元)、8月、10月、11月、12月(4,000元)、2017年1月、4月(4,000元)、5月,除括號中備注外,唐xx每月轉賬給陳x2,000元,共計23筆次2,000元,其中在2015年6月、9月、10月的轉賬客戶摘要中,唐xx備注為“利息”。二、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26日期間,除上述轉賬往來,陳x另轉賬給唐xx十三筆,每筆金額從5,000元至600,000元不等,合計金額847,821元;唐xx另轉賬給陳x十七筆,每筆金額從2,840元至56,390元不等,合計金額305,007元。另,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間,唐xx通過支付寶向陳x轉賬二十五筆。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間,唐xx通過微信向陳x轉賬十九筆。三、根據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陳x、唐xx均為福建龍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谷公司”)的股東,其中陳x作為股東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時間是2014年8月22日,實繳出資352,900元。吳劍勇律師,經濟案件處理的行家里手,值得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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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焦點1、法院司法查封的財產是否可以隨意轉移變賣,如果私自處理司法查封的財產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2、司法查封財產被私自處理之后,財產保全申請人或強制執(zhí)行申請人是否有新的途徑或方式爭取新的權利救濟方法,是否可以追加共同責任人來承擔執(zhí)行賠償責任?案件基本情況1、被告上海祁化實業(yè)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采購合同,向原告采購化工原料,原告供貨結束之后被告長期拖欠貨款不予結算。原告委托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依法起訴被告上海祁化實業(yè)有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貨款、賠償違約金及利息損失共計大約120萬元。2、上海市青浦區(qū)法院依法審理之后作出了民事判決書、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上海祁化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賠償金、利息共計大約。3、判決書生效之后,吳劍勇律師繼續(xù)為原告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在律師的協(xié)助下,青浦區(qū)法院對被告上海祁化實業(yè)有限公司的一批化工原料實施了司法查封,查封過程中法官在現(xiàn)場張貼了查封封條、進行了查封物品登記,并進行了拍照、錄像等法定程序。4、青浦法院司法查封大約一個星期之后,原告再次到現(xiàn)場查看查封貨物時發(fā)現(xiàn),查封現(xiàn)場的貨物全部不翼而飛、全部被非法轉移。吳劍勇律師,企業(yè)經濟糾紛的解決,用法律武裝您的商業(yè)決策。江蘇股東資格確認經濟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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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5元系支付的2015年3月的利息,之后每月轉賬的2,000元或4,000元系支付的該筆合計20萬元轉賬的利息。2019年12月4日,經法院審理作出判決,駁回陳x陳x全部訴訟請求。陳x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4月13日,(2020)滬02民終1427號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審理中,陳x陳述2015年4月1日唐xx轉賬的1,535元系旅游款,但無證據提供。同時,陳x陳述其與唐xx之間有20萬元系借款,其余均是投資款及墊付的旅游購物等費用,(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案件是一次錯誤的起訴,其中所涉的20萬元經陳x回憶確認為投資款,并未支付過股息,真正的20萬元借款系2015年4月3日轉賬給唐xx的20萬元。唐xx陳述,陳x與唐xx之間沒有借款,只有投資款、公司業(yè)務轉賬、墊付旅游、租房、購物的款項,本案系爭20萬元系龍谷公司的業(yè)務交易款項,不存在股息,若要返還,應等公司賬目清算后由相關公司返還,從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間唐xx每月向陳x轉賬的2,000元或4,000元是支付的(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案件中系爭的20萬元投資款的股息,并非借款利息,同理,唐xx在其中三筆備注“利息”也即投資款的股息之意。一審法院認為。江蘇股東資格確認經濟糾紛律師